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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建设
工程价款
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2022-07-13 07:00:00
【文章】
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
工程价款
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
工程价款
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
工程价款
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