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处室,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那价工服规[2012]57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批复的通知 》(武价房[2012]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及时间
金银湖街、将军路街、长青街、慈惠街、径河街、常青花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 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走马岭街、新沟镇街、辛安渡办事处、东山办事处、柏泉办事处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时间自2012年9月1日执行。
二、减免政策
(一)免征范围:
1.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体育、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建筑;
2.市政公用设施建筑;
3.街道、办事处还建住宅建筑;
4.工业性厂房建筑;
5.旧城改造拆迁的建筑部分;
6.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部分。
(二)工业企业除厂房建筑以外的食堂、员工公寓、办
公楼等建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征收。对外出售则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凡以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