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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4-09-1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推进人防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人 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 358 号令),现将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一)武汉市

1、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1500 / 平方米;

2、其他地区为 800 / 平方米;

(二)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 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市

1、中心城区为 1200 / 平方米;

2、其他地区为 800 / 平方米;

(三)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区)为 800 / 平方米,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按 80% 收取;

(四)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 80% 收取。

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减免范围和人防工程配建比例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第 358 号令)执行。

(二)对农民自建自用房不得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各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

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

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从 2013 7 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 定为准。

          附件:原文件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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